比例 (Proportion)
惩戒至多可上升到与一项行为实际所造成的全部侵害——含后果在内——相称,绝不可逾此。其尺度是所造成的侵害,而非所取之物:盗窃者的上限是丧失其所拥有的一切,因为他取走不属于自己之物,便也放弃了对属于自己之物的保护。当盗窃之深竟至夺命——资源被剥夺直到有人死去——则侵害即是死亡,死亡便成为相称的上限。一项不侵害任何人的行为根本不承受任何惩戒:仅令人不快的言语不夺人身体、财产或自由,故而侮辱先知、神明或统治者并无死罪可言。比例是上限,而非义务:受害者始终可以取得更少——宽宥,或就此打住——但任何人都不可惩戒超出所造成的侵害。逾越它便是复仇,凡升级者便成了拥有自己受害者的冒犯者。这正是法治得以对每一桩冤错施以与其分量相等之力的缘由——轻者轻、致命者全、无害者无——既不盲目,亦无止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