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护失效 (Forfeiture)
越过他人界限,致使该界限的保护暂停。权界具有对等约束:主张一种权界,就意味着对每一个与自己同类的主体负有同一权界;因此,一个主体未经同意越过他人的界限,也就以该行为撤回了对自身界限的保护——撤回所及,是全部伤害——含后果在内——所触及的每一种界限,不折不扣。盗窃者取走不属于自己之物,便也放弃了对属于自己之物的保护:他自己财产之上的每一道界限均洞开无阻,因为他以拒斥财产原则之举,已自外于该原则。保护失效不是由谁授予、表决或宣布的。它与罪责一样,依因果关系而客观存在;裁断只能发现它,绝不能创造它。 保护失效使力能够回应伤害,而不让这种回应成为新的罪行。在保护已经失效的界限之内造成伤害,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受害者:该主体事实上受到伤害——这是描述意义——但没有受保护的界限被越过,所以没有违犯、没有新的罪责,也没有新的道德债务。因此,防卫者、在授权与比例之内行事的执罚者,以及终结自外于恕者的人,都不犯下罪行;而对完整界限实施同样行为,则会构成罪行。 保护失效分三个阶段运行。越界正在发生或已构成立即可置信的威胁时,攻击者的保护对任何人失效,但仅限于制止越界所需的最小之力,如同自卫。伤害完成后,保护失效由受害者持有:其范围及于全部伤害所触及的每一种界限,且只能由受害者本人或在其授权之内的代理者行使。当加害者摧毁了受害者——如谋杀——保护失效便没有持有者来限定、行使或解除,于是成为普遍而永久的状态;这种主体就是自外于恕者。 保护失效的尺度,是全部伤害所触及的种类,而非所取之物的大小。盗窃者的上限是丧失其所拥有的一切,因为他取走不属于自己之物,便也放弃了对属于自己之物的保护;深至夺命的盗窃,触及的是身体,死亡便成为上限。力一旦超出全部伤害所触及的种类,便越过完整界限:杀死一名罪止于财产的盗窃者,是产生新受害者的新罪行,升级者也随之成为攻击者。公道通过追偿或解除来结清道德债务时,保护失效便终止;此后,原加害者的界限重新完整,伤害他会像伤害任何人一样产生受害者。一个从未真实存在的保护失效,不能保护任何据此行动的人:惩处错误的主体,或终结一个被误认为自外于恕者的人,都会越过完整界限;该伤害的责任依因果关系归属——若有人以欺诈促成该行为,责任落在欺诈者身上,否则就落在行动者身上,无论行动者当时相信什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