违约 (Contract Breach)

并非一桩单独的不当行为。这个名称出自那些把契约当作有捆绑力之承诺的系统;在权属转移之下,已经没有什么留给它去指称。凡契约已经转移权属、而持有者把那件东西扣住不放,那就是盗窃,新的所有者便是受害者。凡转移的条件尚未成就,就没有任何权属转移,因此持有者什么也没有拿走,也没有任何人拥有主张。凡双方为失败情形设定了罚金,该罚金本身就是一次条件性转移,并按其自身的条款而转移。无力交付的一方什么也没有拿走;唯有能够交付却拒绝交付的一方,才成为盗窃者。重新协商也不是违约,因为它需要各方的同意。